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17)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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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種類。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服務、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二)雖然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但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
非正常損失包括貨物丟失、被盜、發生霉爛變質等管理不善損失。這些非正常損失是由納稅人自身原因造成導致征稅對象實體的滅失,為保證稅負公平,其損失不應有國家承擔,因而納稅人無權要求抵扣進項稅額。這里所指的在產品,是指仍處于生產過程中的產品,與產成品對應,包括正在各個生產工序加工的產品和已加工完畢但尚未檢驗或者已檢驗但尚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產品。產成品,是指已經完成全部生產過程并驗收入庫,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
(三)一般納稅人接受的旅客運輸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般意義上,旅客運輸勞務主要接受對象是個人。對于一般納稅人購買的旅客運輸勞務,難以準確的界定接受勞務的對象是企業還是個人,因此,一般納稅人接受的旅客運輸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之所以不允許抵扣,主要是考慮它們的用途是多樣的。以小汽車為例,它的用途可以是接送單位人員上班,也可以是臨時裝運貨物往來于車間。這些用途,有些屬于貨物生產環節的一部分,可以抵扣,有些是屬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不得抵扣。總的來說,其具體用途是難以劃分清楚的。原則上將應當對于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抵扣政策,但這不僅將稅制變得復雜,還將帶來偷稅漏洞,增加稅收管理難度。在這種情況下,稅制的基本原則應從政策上減少劃分的困難,從制度上堵塞漏洞,而不是在管理上制定詳細的劃分措施。因此,考慮到這些物品的消費屬性更明顯,本條明確規定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不得抵扣。
(五)交通運輸服務已經作為改征增值稅的應稅服務,交通運輸服務按照1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其購進的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工具可以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第二十五條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非增值稅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