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19)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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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稅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本條規定了兼營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服務而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的劃分公式。主要有以下情況:
(一)在納稅人現實生產經營活動中,兼營行為是很常見的,經常出現進項稅額不能準確劃分的情形。比較典型的就是耗用的水和電力。但同時也有很多進項稅額時可以劃分清楚用途的,比如領用的原材料,由于用途是確定的,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也就可以準確劃分。通常來說,一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財務核算制度是比較健全的,不能分開核算的只是少數產品,但如果存在兼營行為,就要將全部進項稅額均按照這個公式換算,不考慮其他可以劃分用途的進項稅額,使得少數行為影響多數行為,不夠公允。因此,本條的公式只是對不能準確劃分的進項稅額再按照公式進行換算,這就避免了一刀切的不合理現象,兼顧了稅收管理與納稅人自身核算的兩方面要求。
(二)按照銷售額比例進行換算是稅收管理中常用的方法,與此同時還存在很多具體的劃分方法。一般情況下,按照銷售額的比例劃分是較為簡單的方法,操作性很強,也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操作。
(三)引入年度清算的概念。對于納稅人而言,進項稅額轉出是按月進行的,但由于年度內取得進項稅額的不均衡性,有可能會造成按月計算的進項轉出與按年度計算的進項轉出產生差異,主管稅務機關可在年度終了對納稅人進項轉出計算公式進行清算,可對相關差異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本條規定了納稅人進項稅額扣減的問題,并確定了扣減進項稅額應按當期實際成本的原則。
(一)本條規定針對的是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不包括尚未抵扣進項稅額的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稅項目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此三者的進項稅額應按照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換算公式來扣減進項稅額,而不能按照實際成本來扣減。
(二)由于經營情況復雜,納稅人有時會先抵扣進項稅額,然后發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例如將購進貨物申報抵扣后,又將其分配給本單位員工作為福利。為了保持征扣稅一致,就必須規定相應的進項稅額應當從已申報的進項稅額中予以扣減。對于無法確定的進項稅額,則統一按照當期實際成本來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