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28)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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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1.試點地區甲運輸企業2012年1月4日接受乙企業委托運送一批物資,運費為100萬元(不含稅),甲企業2012年1月6日開始運輸,2月2日抵達目的地,期間2012年1月7日收到乙企業運費50萬(不含稅),2012年1月25日收到運費20萬元(不含稅),2012年2月10日收到運費30萬元(不含稅),試問,甲企業1月份銷售額為多少?
分析:甲企業1月6日開始運輸,說明已經開始提供運輸勞務,那么對其2012年1月7日收到乙企業運費50萬元(不含稅),2012年1月25日收到運費20萬元(不含稅)均根據本條規定應將收到款項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不是等到運輸勞務提供完成(2月2日抵達目的地),因此甲企業1月份銷售額為50萬元+20萬元=70萬元(不含稅)。
2.試點地區甲企業2012年2月5日為乙企業提供了一項咨詢服務,合同價款200萬元(不含稅),合同約定2012年2月10日乙企業付款50萬元(不含稅),但實際到2012年3月7日才付。試問甲企業該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分析:對這種情況,雖然該企業收到款項的時間在2012年3月7日,但由于其2012年2月5日開始提供咨詢勞務,并約定2012年2月10日要付款50萬元(不含稅),根據本條規定,無論是否收到款項,其50萬元(不含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12年2月10日,而非2012年3月7日。
第四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納稅地點,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向征稅機關申報納稅的具體地點。它說明納稅人應向哪里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以及哪里的征稅機關有權進行稅收管轄的問題。目前,稅法上規定的納稅地點主要是機構所在地,居住地等。
固定業戶與非固定業戶是實踐中一直沿用的概念,主要是看納稅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狀況,是否在主管稅務機關登記注冊。本條規定對固定業戶、非固定業戶以及扣繳義務人的納稅地點進行明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稅收屬地管轄原則,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是一般性規定。這里的機構所在地往往是指納稅人的注冊登記地。如果固定業戶存在分支機構,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在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單位和個人在試點地區提供應稅勞務的,應該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單位和個人在非試點地區,應該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由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并未全面推開,僅在試點地區的部分行業進行,許多總分機構會面臨一方繳納增值稅,一方繳納營業稅的情況。 二、非固定業戶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