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18)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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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費用。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本條是對非應稅項目以及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等情況的解釋:
(一)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增值稅條例中的一個概念,它是相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一個概念。在原《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中,非增值稅應稅服務項目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征收范圍的勞務。部分應稅服務改征增值稅后,進一步縮小了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范圍。部分應繳營業稅的服務業項目成為非增值稅應稅服務。
?。ǘ┩ǔN覀儗τ谟猛倦y以劃分的貨物采用應稅產品銷售額的方式來劃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以后,和貨物的抵扣范圍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于固定資產使用用途是可變的,比如:一臺車床,既可以用來生產免稅軍品,也可以用來生產應稅的民用物品,但是二者沒有絕對的界限,因此,有必要對固定資產的抵扣作出專門的解釋。按照本條的規定,只有那些專門用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或者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項目,包括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才是不能抵扣的。只要該項固定資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那么即便它同時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上述項目進項稅額本來是不得抵扣的,但是該項固定資產的全部進項稅額都是可以抵扣的。
?。ㄈ┕潭ㄙY產是從會計核算角度對某一類貨物的概括性稱呼,其本質仍然是貨物,但在具體的判斷上,對固定資產的分類容易產生爭議。為此,目前對固定資產規定為,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此項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固定資產范圍的界定問題。
第二十六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