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23)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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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外匯支付憑證、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三十四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本條款確定了銷售額的計量單位的基本原則。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是人民幣作為法定貨幣的要求和體現,也是國家主權的體現。
“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是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的細化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屬于原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項目的,如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需按照上述規定人民幣折合率確定銷售額。
原增值稅和營業稅條例細則中對“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均確定為“1年內不得變更”,在本條款中規定為“確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由于納稅人習慣于會計年度或企業財務年度的概念,可能會在此“1年”的概念上有所混淆,明確提出“12個月”更加直觀的告訴納稅人,方便其理解操作。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稅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本條規定了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范圍內從事兼營行為的稅收處理方法。與原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政策的精神相同,兼營同一稅種中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項目應按不同項目分開核算。如果未分別核算,根據具體情況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本條規定了兼營應稅服務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稅收處理方法。與原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政策的精神相同,兼營不同稅種的項目應分別核算,對應稅服務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應稅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未分別核算,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