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8)
時間:2013-01-17?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1.只有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務才不繳納應稅服務的增值稅。核心在于員工身份的確立,關鍵在于如何劃分員工和非員工。
?。?)員工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是這樣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巳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也規定“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財稅〔2007〕92號文件的規定看,員工應該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1)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支付其社會保險。
2.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應稅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應限定為其提供的職務性勞務。
前面我們介紹了員工應當具備哪些條件,但并不是說只要具備了員工的條件,對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務都不征稅,例如員工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為本單位運輸貨物收取運費等,對這些情況如果不征稅,相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公平,因此我們認為,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務不征稅應僅限于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職務性勞務。
?。ㄈ﹩挝换蛘邆€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即使發生有償行為,不屬于應征增值稅的勞務范圍。
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ㄒ唬┚惩鈫挝换蛘邆€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ǘ┚惩鈫挝换蛘邆€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ㄈ┴斦亢蛧叶悇湛偩忠幎ǖ钠渌樾巍?br />
本條包括兩點主要內容
一、對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所稱的“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的來把握:
(一)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都屬于境內應稅服務,即屬人原則。
這就意味著,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無論是否發生在境內、境外都屬于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對于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境外勞務是否給予稅收優惠,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