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32)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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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假設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起征點為20000元,某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本月取得交通運輸服務收入20000元(含稅),該個體工商戶本月應繳納多少增值稅?
分析:因為提供應稅服務的起征點為20000元,該個體工商戶本月交通運輸服務不含稅收入為20000÷(1+3%)=19417.48元。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未達到起征點,因此對該部分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稅。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七條 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稅服務原應征收營業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現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應稅服務的增值稅也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納稅人發生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在滿足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規定以及國家對應稅服務出口設定的有關條件后,免征其出口應稅服務的增值稅.對實際承擔的增值稅稅收負擔(進項稅額),待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具體規定后,再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在增值稅的實際操作中,鑒別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是否屬于進項稅額,是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為依據的。因此,本條針對接受應稅服務對象的特點規定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兩種情形。
第五十條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其自身不具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如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該法。因此,《實施辦法》中應稅服務的征收管理也應適用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