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3)
時間: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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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關于單位采用承包、承租、掛靠經營方式下,納稅人確定的具體規定。
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兩方面來把握:
一、承包、承租、掛靠經營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一)承包經營企業是指發包方在不改變企業所有權的前提下,將企業發包給經營者承包,經營者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按合同分享經營成果的經營形式。
(二)承租經營企業是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方將企業租賃給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對企業實行自主經營,在租賃關系終止時,返還所租財產。
(三)掛靠經營
掛靠經營是指企業、合伙組織、個體戶或者自然人與另外的一個經營主體達成依附協議,然后依附的企業、個體戶或者自然人將其經營的財產納入被依附的經營主體名下,并對外以該經營主體的名義進行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
二、承包、承租、掛靠經營方式下的納稅人的界定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
(二)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如果不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 試點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本條是關于試點納稅人分類、劃分標準的規定。
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
一、試點納稅人分類
按照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管理模式,對增值稅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在本次增值稅改革試點中,仍予以沿用,將試點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劃分,以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及會計核算制度是否健全為主要標準。其計稅方法、憑證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區別對待。
二、試點納稅人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規定
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憑發票注明稅款抵扣的制度,需要試點納稅人有健全的會計核算,能夠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在試點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確定上,充分考慮原有營業稅納稅人規模較小、會計核算及納稅申報比較簡單的現狀,為了穩步推進增值稅改革試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暫定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00萬元(含本數)以下。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隨著試點工作的開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試點工作的需要,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